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军分区(警备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切实做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配置、需求牵引,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社会支持、多元服务,军地各方面助力共同推进,着力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拓展退役军人就业渠道,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二、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按照就业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是牵头单位,排在第二位及以后的是配合单位,下同)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按照部队需求主导,省配合协调,驻军市、县组织实施原则,建立退役前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技能储备培训军地协调机制。开展“送政策、送技能进军营”活动,组织地方有关单位负责人、企业家、专家学者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加强心理调适和职业规划,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责任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强化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指导培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坚持需求牵引,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建立与培训效果相挂钩补贴机制。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招收适龄退役军人入学,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要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标准等额配置资金,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投入。(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 1500元,高级(三级) 2000元;对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相应提高。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研究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在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鼓励各有关高校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本省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全面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复读的各项优待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六)完善技能评价机制,规范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退役军人技能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拓宽退役军人业绩评价和成长进步渠道。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发布。建立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材质量、资金使用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探索“互联网+职业培训”监管模式,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三、加大倾斜力度,拓展就业渠道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招录狙击、排爆、防化、破译、司机、医生、护理、厨师等特殊人员时,优先招录聘用具备相近技能的退役军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全省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适当提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对报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5分。积极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特警职位人民警察工作,有效提高反恐特战退役军人入警就业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
(九)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各地应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并定期发布,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岗位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和使用退役军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按我省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大学生退役士兵。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国资委)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和援助。各地区要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确保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征集适合退役军人的就业岗位信息并定期发布,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介会,探索开展分区域、分层次招聘推介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推介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对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由县(区)和乡镇(街道)安排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落实就业帮扶机制。(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加强后续服务保障。建立退役军人就业需求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状况和服务需求,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政策和服务扶持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四、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创新创业
(十三)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把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前培训范围。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积极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贷款、事务代理、宣传推广、跟踪扶持等优惠服务,按规定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退役军人,每年给予3000-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
(十五)加强金融税收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工作,加大金融税收扶持力度。除国家限制行业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其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商业银行为退役军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我省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保障渠道。(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
五、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精准帮扶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建设要求,有机整合人社、民政等部门相关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集人员信息、就业状态、培训需求、政策扶持、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及时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细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建立指导团队。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群体、热心公益事业、在业内有广泛影响的企业家、职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和服务专家库,通过集中指导、个性化指导和有针对性的传帮带,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论坛、交流研讨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发挥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院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作用,为培养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支撑。依托现有服务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构建机制顺畅、便捷高效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政府职责,确保退役军人在政策落实、问题咨询、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获得公共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贴近市场的就业创业支持。积极发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主动性,鼓励他们继续在就业创业实践中突破自我、勇于拼搏,互相扶持、团结共进。(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
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地支持、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强力组织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深化退役军人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