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和《辽宁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
本省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基础设施功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褒扬教育作用发挥较好,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二、申报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作用发挥情况;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五)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六)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证书(或原产权证书);
(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证明;
(八)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评定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达到以下建设和管理保护标准的可以评定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二)有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力量充实,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日常保护管理经费到位;
(三)烈士纪念设施布局合理、庄严肃穆、环境优美,具备组织祭扫纪念活动基本条件;
(四)有专门的展陈设施,展陈史料翔实、布展形式新颖、适当运用数字科技手段,配备讲解员,能充分发挥其教育作用;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相关领域公益性诉讼或重大负面舆情;
(六)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
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二)初审
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以书面请示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报初审意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为地市级的,由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书面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三)审核
对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当在60个工作日进行书面评审,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提出审核意见,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方网站上公示20个工作日,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省政府。
(四)审批
省政府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报材料审定批准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获批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备案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烈士纪念设施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附件: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定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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