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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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进一步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着力提升退役军人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拓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渠道,帮扶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创业。到2021年,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体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信息化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实现适应性培训应培尽培,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参训率达到100%;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专业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需求和绩效台账

  各地要依托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系统、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快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互联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体系作用,建立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与退役军人常态化联系机制,利用退役军人接收报到、适应性培训、招聘求职、年度登记等时机,开展培训、就业、创业需求调查,了解就业创业状况,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状况和需求台账。主动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人力资源市场、国有企业、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等对接联系,建立分行业、分工种的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台账。开展培训机构和专家指导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培训指导服务台账。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培训机构对培训时间、内容、人数、享受培训补贴、取得证书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退役军人培训绩效台账。到2021年年底,建成省、市、县(市、区)3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

  三、强化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建立培训机构目录。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建立培训机构目录,对培训机构实行目录制管理。各市每年12月底前将培训机构目录报省备案,省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要分类组织、全员参加,培训时长按国家规定执行。围绕政治教育、职业规划、心理调适、国情省情、法律常识、政策解读、就业推荐、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等内容开展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应在7月至12月进行,复员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一般在接收报到后一个月内开展,最迟不得超过报到后三个月内。将适应性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制定退役军人参训政策实施细则,确定培训方向、培训内容、组训形式、补助项目和标准,明确享受补助的流程和具体条件,提高培训针对性,大幅提高培训率。保障退役军人既可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也可申请参加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相应培训优惠。开展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做到培训与就业有机衔接。退役军人可自主选择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所在地区公布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统一组织退役军人与培训机构对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积极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创业经营管理培训。创新培训模式,采取项目路演、课题论坛、案例教学、导师点评等形式,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五)完善企业培训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累计缴费满1年并取得初级(五级)到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基地、创新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职工培训基地、创新工作室推荐评比活动。

  (六)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组织实施,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历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多措并举,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一)推荐选拔。注重推荐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充实村“两委”班子;鼓励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通过多渠道、专兼职结合等方式,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党员从事党务工作。

  (二)集中推介。各地每年至少举办两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或人才推介会、项目交流会,探索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岗位招聘和创业项目交流活动,依托线上线下人才市场,开展常态化招聘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专场服务,提高推介成功率。

  (三)定向就业。与各类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就业促进会、联合会等岗位需求量较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推广签约定向就业模式。面向电子商务、安保、物流、物业、养老、航空、轨道交通、餐饮、出租车等行业,建立校企联盟,实现培训与就业定向对接。到2020年年底,各市至少培育5个签订合作协议企业。

  (四)创业带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提供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帮助退役军人规避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互帮创业、互荐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招录招聘。全省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招考计划定向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

  五、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成资源、完善链条,优化管理、提升效能的原则,依托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开发区、产业园、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专区、众创空间、军旅家园等),大力培育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各项税收、补贴、金融支持政策。到2020年年底,各市至少建立1家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六、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

  选聘具有军人情怀、热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社会企业家、军旅企业家、社会经济学家、法律专家、风险投资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创业政策的工作人员,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和服务专家库。导师或专家通过培训授课、就业创业咨询、专题会诊、结对帮扶等形式提供服务,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到2020年年底,各市建成导师团队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七、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竞赛

  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技师杯”“振兴杯”“辽宁省职工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做好选手和项目培养、选拔、集训等工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设备、工具、师资等方面保障,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为大批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平台。围绕“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及生活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精准扶贫”“创新团队”等项目,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奖项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对获得奖项的项目提供创业支持和服务,营造尊重劳动、鼓励创新、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八、形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建立多方沟通协调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制定年度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工会、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使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广大退役军人了解熟悉、用足用好政策。树立并强化“退役军人人才观”,形成尊崇军人、优待退役军人的社会风尚。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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