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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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8月5日    

  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全省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覆盖。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供给模式,退役军人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协助退役军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司法行政部门要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需相互核实、调阅相关信息的,双方应积极配合,相互提供支持帮助。

  (二)实行首问负责及分流衔接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落实首访必接要求,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提示来访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为来访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可以告知来访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必要时还应主动帮助联系。

  (三)完善工作监督及激励机制。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考评制度、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退役军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创优的基础条件。对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服务对象

  退役军人、军人军属或其他优抚对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均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下列人员可优先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一)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三)残疾退役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四、法律援助范围

  除《法律援助法》《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七)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请求给予工伤或优抚待遇的;

  (十)因婚姻家庭纠纷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因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农村土地林地承办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五、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法律建议;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或符合优先申请条件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五)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1.执行过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退役军人及军属;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3.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而申请法律援助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4.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申请人。

  七、法律援助流程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持法律援助申请所需材料,自主选择下列申请途径:

  (一)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的,应移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县(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

  (三)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县(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

  (四)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交申请。县(区)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按相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登记、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并引导申请人到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有条件的,可以直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服务。

  (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法律援助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接待人员要做好登记和政策解释工作,可视情况联系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引导申请人到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可以向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查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可以委托监护人、代办员代为申请。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可以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享受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法律服务网设立退役军人专栏,或者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开通退役军人专线,优先为退役军人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要求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应有“法律援助”明显标识,并积极推进退役军人系统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托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实行就近就便服务。

  (二)强化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招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引导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人才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做好日常服务保障。要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来访人信息登记、受理转交申请等工作制度。要推动援务公开,对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流程、渠道和所需材料等进行公示。省级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至少安排半个工作日,市和县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由专业人员值班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联络点要做好日常服务。

  (四)稳妥处理紧急情况。退役军人受到犯罪侵害、民事侵权、突发事件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协调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处理后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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