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服务中心: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于2020年6月5日经第14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6月5日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分级处置
2.3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3指挥协调
3.4响应结束
3.5总结评估
3.6信息发布
4.4值班值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提高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减轻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维护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总体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应对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工作,应对系统内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事故灾害及引发的相关次生、衍生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责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履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能,强化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将维护系统内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发挥地方、相关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按照相关规定及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
参照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相关规定,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四级)、较大突发事件(三级)、重大突发事件(二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四个等级。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分类标准根据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1)公共卫生事件。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退役军人系统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系统内人员健康严重受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其分级标准根据《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最新分级标准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有监管、指导职责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根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及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3)自然灾害。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是指因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极端天气和灾害,造成涉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域有关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最新标准执行。
1.6分级处置
上述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处置、属地为主的原则执行。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地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处置范围、能力的,或牵涉多地区需要协同处置的,可由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请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处置。
1.7预案体系
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应急预案。
(1)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并印发,报省应急厅备案。
(2)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专项应急预案。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所属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单位)或涉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单位)工作而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并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印发。
各类预案由制定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修订、补充、完善,及时备案。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厅直单位,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规定,按照《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题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有关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牵头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信息报告、预防预警等。
2 组织领导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启动和终止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向省委、省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报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各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工作组,分别承担不同职责任务:
(1)综合协调组。由厅长或责成突发事件所涉业务分管副厅长负责,由突发事件所涉部门(单位)牵头,厅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反应;决定向省委、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报应急处置情况,指导系统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现场处置工作组。由厅长或责成突发事件所涉业务分管副厅长负责,由突发事件所涉部门(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3)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分管后勤保障工作副厅长负责,由厅办公室、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整合和调动一切可用资源,保障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厅机关和厅直单位人员、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有序地转移或疏散人员和物质。
(4)善后处置工作组。由突发事件所涉业务分管副厅长负责,由突发事件所涉部门(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按照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防治或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理赔,建议对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专家组。组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应急专业人才库,视突发事件类型,从人才库中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厅人事处负责视预案启动情况统筹调配人员参加各组工作。
2.2办事机构
厅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厅办公室,厅应急办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各处室、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指示和工作任务,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上报等综合协调职责,牵头编制修订《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总体应急预案》等。
2.3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参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指挥机构构成,设立本级退役军人事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加强横向纵向沟通,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系统内反应灵敏、运行高效、衔接顺畅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加强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处突能力,提高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能力水平。
3.1监测预警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与预测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制度。
(1)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监测网络,明确监测标准,加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利用各种设备、设施、技术手段等,及时获取预警性、苗头性、行动类信息,及时监测、及时研判、及时预警。
(2)开展风险因素排查治理,对系统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行业风险隐患日常管理,加强对各类风险因素、风险源的调查、登记、评估、监控、预警等;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及时捕获、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防范突发事件发生。
3.2应急响应
(1)响应流程。当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处置要求,视情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当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分管厅领导负责指挥或指导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相关省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发展的性质、特点、规律,首先获悉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在立即按信息报告要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指挥或协调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当发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后,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先期组织营救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范围;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阻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②根据突发事件种类与处置权限,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应急、公安、卫生健康等本地突发事件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工作沟通,在突发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调度所辖应急力量、物资、专家等各类资源,研究制定应急处突方案或提出工作建议。
(3)信息报告。严格落实重要紧急信息报送责任,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与直接报送相结合;属地报送和系统报送相结合;即时报送与阶段汇总报送相结合的原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或预警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3指挥协调
(1)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位)对本地区系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单位或部门负责。
(2)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军地共管的、或涉外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超出有关部门(单位)处置能力的,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临场指导。
(3)经有关部门(单位)请求,需要由领导小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视情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3.4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风险、影响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应分步有序适时终止有关应急响应措施,撤销临时工作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5总结评估
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履行突发事件指挥协调的部门(单位)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防范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3.6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宣传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发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合宣传、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协助做好舆情引导和宣传报道,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自行发布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结合实际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保障,确保应急处突工作顺利进行。
4.1应急力量保障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直属单位要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地区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应急专家队伍,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智力支持与决策辅助。
4.2财力保障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直属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工作经费需求由相关处(室)提出,厅办公室统筹,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所需应急资金申请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3物资保障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直属单位要加强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与使用,确保满足应急处突工作需求。
4.4值班值守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加强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及重要时段的值班值守工作和信息报告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执行值班带班和全员参与的三级值班工作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5.2应急宣传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厅直属单位可采取报刊、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专项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本预案和其他相关预案制修订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5.4责任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与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