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命名辽宁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编辑:退役军人厅办公室1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退役军人发〔2020〕13号)精神,加快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发挥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充分调动退役军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厅决定命名一批辽宁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现将有关推荐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拟推荐的辽宁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合伙人、股东、实际经营者)是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主要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开展服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被评为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依法注册、合法经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0亩,场地作为孵化示范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

  二、推荐和命名程序

  (一)推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推荐条件,择优确定申报对象上报省厅。

  (二)评审。省厅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确定拟命名对象。

  (三)公示。省厅将拟命名对象名单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命名。省厅下发通报,命名辽宁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推荐命名工作暂定每3年进行一次。辽宁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继续发挥孵化示范作用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作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培育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创业的良好氛围。要遵循严格筛选、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公开公正的原则,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对象推荐出来,切实发挥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上报材料

  (一)《辽宁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二)有关基地简介、功能情况、制度情况、业绩情况和荣誉情况的证明材料汇编。

  各市请于8月7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