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编辑:退役军人厅办公室1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产业发展局:

  为提升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充分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现就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到2021年,实现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基本健全,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参训率达到100%,参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适用政策

  要保障退役军人充分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使他们既可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也可申请参加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享受相应培训优惠。

  三、培训重点内容

  (一)重点抓好高中以下文化层次退役军人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结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推出一批就业市场需求大、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推动尽快就业、充分就业。要加强职业能力、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适应性、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和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增强培训实用性,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二)加大中高级技能培训和新产业技能培训比例。对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基础的退役军人,对照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职业目录,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针对性开展就业市场潜力大、“含金量”高的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加强军地职业技能衔接转化,拓宽就业方向,提升就业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他们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积极审慎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紧紧围绕我省服务乡村振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打造“双创升级版”战略,重点跟进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以及产业政策培训,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通过培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

  四、培训组织

  (一)建立制度体系。要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群体,主动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制定好本地区的退役军人参训政策实施细则,确定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享受补贴的流程办法和具体条件,切实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优待。

  (二)优化工作格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计划、整合资源和督导落实等统筹管理工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统计报告等具体工作。各地要广泛动员鼓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和评价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增加培训供给,扩大培训规模,形成对退役军人组织送训、分类承训、鉴定评价的完整规范培训链条。

  (三)落实培训任务。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支持建立退役军人职教联盟,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大力开展项目制培训,采取“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融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实训,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退役军人特点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压实承训参训责任,按照“24号文件”规定组织的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将参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督导承训机构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将学员到课率与生活费发放挂钩,确保做到“应训尽训”。

  五、补贴政策与工作程序

  退役军人参加“24号文件”所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退役军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退役军人可凭退役证件自主选择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了解掌握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并会同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做好对接,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军人参训名单,可作为退役军人参加免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身份类证明的重要依据。培训机构具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工作程序如下:

  备案。培训机构在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前,需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期限等)、参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役军人参训名单。

  申请。培训机构按规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12个月之内,凭参训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

  审核。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证书编号及核发时间。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对退役军人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培训项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项目制培训。也可统一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的项目制培训。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492号)制定,主要包括培训项目、目的、内容、人数、期限、监管等内容。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由实施责任主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剩余补贴资金。

  符合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领,申领时需一并提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类证明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及生活费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金额、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生活费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的退役军人,培训补贴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19〕3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制。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调度,层层传导压力,结合年度考核组织督导检查,严格追踪问效,加强资金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搭建信息平台。按照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建设要求,有机整合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尽快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集人员信息、培训需求、就业向导、服务援助等功能于一体,促进供需及时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提供精细精准服务。

  (三)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建立退役军人培训电子档案,健全完善信息采集、数据核实、台账管理等制度机制,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确保实时动态掌握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总体情况和个人信息,建立并实施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从2020年3季度起,每个季度末和年末各市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交换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实际培训人数以及补贴发放等数据,同步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简化退役军人参训审核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探索建立“互联网+”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做好政策解读,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帮助退役军人熟悉了解政策,引导激励退役军人用足用好政策。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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