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安置计划与接收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我省地区分配原则下达。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部队干部转业工作部门协调。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按安置计划向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按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程序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到。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等对待。
二、关于退役金发放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年度退役金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省代发银行,再由省代发银行拨付给各市分支机构设立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各市通过银行卡将退役金按时逐月足额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二)各市退役金的发放,实行月报制,每月30日前由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送下月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三)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左右。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严格按中共中央〔2001〕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并要及时上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领取资格的变动情况,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关于医疗保障问题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所在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并将其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障经费款项,并划拨所需经费;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工作部门负责所需医疗经费的核定、统计、预(决)算,按规定的费率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代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安置地政府机关的现行医疗制度。
四、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其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并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问题
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所安置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列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可减半征企业所得税2年。
六、关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问题
(一)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各市要根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结合本地实际,确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自觉接受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街道、乡镇组织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对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辖区街道、乡镇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将其编入地方党组织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要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要遵章守法。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将档案转出;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外资企业)录用聘用的,根据本人意愿,如将档案转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保存档案副本,作为调整退役金及核定有关待遇的凭据。要严格档案的接转与存放。
七、其他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进行登记,否则,从翌年的1月起停发其退役金。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履行登记,如不履行登记,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3号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