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民发[2013]2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评残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等级评定对象
凡户籍在我省并已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参试退役人员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为“参试人员”),其中: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及铀矿开采部队的退役人员等。
二、评残病种认定医院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省职防院”)为我省参试人员评残病种认定的指定医院。
三、评残病种范围
评残病种按照《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病种范围及需提供的评残资料见《辽宁省参试人员评残病种范围及认定材料清单》(附件1)。
四、评残病种认定程序
评残病种认定工作每年3月、8月各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申请中应明确评残的疾病或症状,并提交三级医院一年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院既往诊疗病历。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基本符合评残病种范围的,统一将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医学材料汇总后(附件3)报送至省职防院。
3.省职防院应当成立评残病种认定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残病种认定,并逐人出具《评残病种认定结果报告书》(附件4),连同《评残病种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5),一并按原渠道反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评残病种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4.申请人自评残病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再次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需提供新的医学材料由省职防院对其申报病种重新进行认定。
五、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经省职防院认定符合评残病种范围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管理实施细则》(辽退役军人发[2021]3号)规定要求,逐级将相关材料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从伤残等级鉴定医学专家库中抽选医学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拟定残疾等级。其中,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需申请人现场采血检验,检验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参试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二)规范操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省职防院在材料受理、病种认定工作中,要严格工作规范,优化认定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搞好稳定。积极做好政策的宣讲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回应关切,尽最大努力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安抚好思想情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加强我省部队参试退役人员评残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4]27号)和《关于做好辽宁省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评残病种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12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辽宁省参试人员评残病种范围及认定材料清单
2.关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申请(样式)
3.评残病种认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表(样式)
4.辽宁省参试人员评残病种认定结果报告书
5.评残病种认定结果汇总表(样式)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