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编辑:陈光峰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每人每年提高不低于713元,每人每年最低达到31434元。省及以上财政对各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674元。

  三、各地要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最低达到10188元。省及以上财政对各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56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省及以上财政对各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638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省及以上财政对各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638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省及以上财政对各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558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和党费负担。

  九、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省及以上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并及时发放到户。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