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直各部门、各单位:
长期以来,省(中)直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不断发展。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好《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关于做好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4〕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中)直单位团职以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照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集散有度、综合平衡的原则,以当年接收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数量为基础,以各单位编制数和实有人数为基本依据,结合2001年军转安置政策改革以来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总数及占单位总编制(行政单位不含工勤编制)的比例,在征求省编委办意见后,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关单位当年接收计划数。
(二)分类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省(中)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达。省(中)直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以指令性方式下达;省(中)直企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采取协商的办法下达;团职(含专业技术九级和文职副处以上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和营职(含专业技术十级和文职正科以下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要区分下达。
(三)维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无条件执行。省(中)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以机关类型、业务工作属性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二、改进和完善安置办法
(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进入省直机关(含参公单位)的,采取自主定向报名、考核与考试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安置办法。进入中直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采取个人自愿、接收单位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
自主定向报名、考核与考试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具体办法:
1.申报岗位需求。接收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团职安置计划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用人需求,包括岗位简介、用人要求、工作经历等信息,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引导和帮助军队转业干部理性选择工作岗位。
2.自主定向报名。凡符合进沈阳地区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身体健康,均可在省直当年安置计划范围内自主报名,选择接收单位,参加省直单位考核与考试安置,每人限报1个接收单位。
3.受理报名。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受理报名。报名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时间、地点、携带证件和其他材料。报名情况现场公布,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其考核与考试资格。
4.考核赋分(满分100分)。
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考核内容:对职务等级、军龄、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年限、学历学位等项目进行量化打分。
考核方法: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记载为主,辅助调查核实。由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干部管理部门填写个人信息表,并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依据信息表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及相关材料,采取双审考核赋分,考核项目的认定时间截止至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考核结果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赋分标准:
(1)职务等级(最高分32分):技术九级(含文职副处)记28分,行政副团职记28.5分,技术八级(含文职正处)记29分,行政正团职(中级职称技术七级以上)记29.5分,副高职技术七级以上记30分;转业前担任过副团级领导职务的加0.5分,担任过正团级领导职务的加1分,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加分;转业前担任过副团级主官的再加0.5分,担任过正团级主官的再加1分,此项只按最高职务加分。
(2)军龄(最高分37分):军龄基础分22分,服役1年(12个月)加0.5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累计得分不超过37分。
(3)立功受奖(最高分20分):荣立战时一等功记20分;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记15分,每增加1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记10分,每增加1次加4分;荣立三等功记3分,每增加1次加0.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立功受奖以部队通令为准。
(4)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最高分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记0.35分,累计不超过7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5)学历学位(最高分4分):中专及大专学历记1分;大学本科学历记1.5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记2分;双学士学位、仅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记2.5分;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记3分;博士学位的记4分。学历学位赋分只计最高一项,如最高一项是全日制学历的,在原有赋分基础上再加0.5分。累计分值不超过4分。
(6)扣分: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每增加1次扣2分;受过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每增加1次扣4分;受行政记过(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5分,每增加1次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5分,每增加1次扣15分;受行政降职或降衔(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35分,每增加1次扣20分;受行政撤职(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扣50分,每增加1次扣30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处分项目之间累计扣分。
5.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以申论为主,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不指定复习教材。
6.综合积分。综合积分=考核分×60%+考试分×40%。
7.录取。录取前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每个职位的范围内,按综合积分排名录取。如综合积分并列时,可依次按职务高低、任同级职务时间、军龄时间顺序正向排位录取。当出现某一岗位录取数不足计划数时,从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双向选择录取。
(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进入省(中)直机关(含参公单位)采取双选定向报名、考试与考核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安置办法。进入省(中)直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采取个人自愿、接收单位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
双选定向报名、考试与考核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具体办法:
1.申报岗位需求。接收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营职安置计划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用人岗位需求,包括岗位简介、用人要求、工作经历等信息。接收单位如需考虑专业条件,应力求宽泛,不低于3个专业。不可设置年龄、性别、全日制学历限制。接收单位设置的相关条件需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同意。
2.双选定向报名。凡符合进沈阳地区安置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身体健康,原则上大专以上学历,均可在省直当年安置计划范围内双选报名,即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根据需求选择军队转业干部。每人限报1个单位。
3.受理报名。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受理报名。报名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时间、地点、报名条件、携带证件和其他材料。报名情况现场公布,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其考试与考核资格。
4.考试(满分150分)。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客观性试题)和申论(主观性试题)两科,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申论不指定复习教材。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考试分值比例为1:1。
5.考核赋分(满分50分)。
(1)立功受奖(最高分40分):荣立战时一等功记40分;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记20分,每增加1次加10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记10分,每增加1次加5分;荣立三等功记3分,每增加1次加0.5分。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立功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3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基础分值。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立功奖项之间累计加分,累计分值不超过40分。立功受奖以部队通令为准。
(2)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最高分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记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3)扣分: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每增加1次扣2分;受过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8分,每增加1次扣4分;受行政记过(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5分,每增加1次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5分,每增加1次扣15分;受行政降职或降衔(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35分,每增加1次扣20分;受行政撤职(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扣50分,每增加1次扣30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处分项目之间累计扣分。
6.综合积分。综合积分=考试分+考核分。
7.录取。录取前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每个职位的范围内,按综合积分排名录取。如综合积分并列时,可依次按职务高低、任同级职务时间、军龄时间顺序正向排位录取。当出现某一岗位录取数不足计划数时,从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双向选择录取。
三、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
(一)省(中)直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省(中)直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公开遴选、人员调动和军转安置等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25%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挪作他用。新增编制的部门和单位,要优先考虑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凡有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人员,对没有空编的部门和单位,可带编安置。
(二)省(中)直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置到省(中)党政机关、参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非领导职务,所增加非领导职数单列、专用管理。如职务发生变动,其原增加的非领导职数收回;如职务不发生变动,不冲减所在单位按规定核定的非领导职数空余。
(三)省(中)直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事业单位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与干部本人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四)省(中)直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五)省(中)直机关(含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好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接收单位要及时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和社会保障手续,相关待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应从地方工资接供当月起接续并缴费,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在国家新增编制下达前,带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应由接收单位采取预支垫付等办法妥善解决。
(六)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应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和专业性培训,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军转干部参加。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省(中)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加强和改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军转安置工作。要切实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对待,把军转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各项军转安置政策。要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要加强考试组织管理,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团职以下进入省(中)直机关考试与全省军转考试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在试题命制、试卷印刷、阅卷评分、成绩公布等重要环节,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军地安置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协调配合,采取军地合署办公等办法,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明确安置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办法、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并主要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定期公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要建立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考核成绩、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确保安置工作规范运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军转安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