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雪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划建设大型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陵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烈士褒扬条例释义》明确: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四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列为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所需经费分级负担,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条例释义》明确:“新建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原来在没有烈士纪念设施的地方,兴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等纪念设施。新建纪念设施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报批程序为当地党委、政府向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党委、政府研究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报。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丹东抗美援朝烈士纪念设施现状
丹东现有集中安葬抗美援朝烈士的陵园11处(共安葬抗美援朝烈士3494位),分别是丹东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振兴区烈士陵园、振兴区瓦房村烈士陵园、元宝区烈士陵园、振安区五龙背烈士陵园、宽甸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宽甸北山烈士陵园、宽甸大川头烈士陵园、宽甸抗联烈士陵园、凤城市烈士陵园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大堡烈士陵园。其中,除中国人民志愿军空军大堡烈士陵园由93050部队自行管理外,其余10处烈士陵园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除丹东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属于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外,其他均属于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012年开始,结合零散烈士墓迁葬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各级政府先后投入7000多万元用于丹东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改造和维护管理,零散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县级以上烈士陵园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根本改善,日常维护管理良好,成为当地在清明节、烈士公祭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办大型的纪念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当地社会各界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阵地。
三、涉及问题
集中规划建设大型志愿军烈士陵园,把分散的志愿军烈士陵园、陵墓集中安葬须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涉及到丹东市整体城市建设规划、原有抗美援朝烈士陵园的历史文化传承等问题,必须慎重。丹东市委、市政府的协办意见为:丹东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布局已经历史形成,并溶入当地社会生活。如丹东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始建于1951年,是国内修建最早的志愿军烈士陵园,具有独有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合并建设必须考虑社会反映和影响。丹东市11处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总占地(多为山地)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大型志愿军烈士陵园的占地问题难以解决。综上,我们认为规划建设大型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陵园困难较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辽宁省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我厅将进一步指导丹东市抓紧出台落实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分步实施方案,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学规划现有烈士纪念设施,重点加强抗美援朝烈士纪念设施的提质改造,通过引进管理技术、改善园区环境、提高讲解水平、充实英雄烈士事迹展出等方式,不断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提升展陈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规范完善经费保障渠道,把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改造维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同时将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纳入“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修缮建设、管理维护的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批符合新时代特色、彰显新时代特征的抗美援朝烈士纪念设施。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