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五次会议解决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人员待遇建议(第145024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2日

         

编辑:陈光峰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滕雅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人员待遇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建议对于加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2022年1月1日前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人员待遇实施统一医保结算问题

  1.2020年2月1日(含)以前负伤公务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抚恤待遇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其中医疗保障制度不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范围内。

  2.2020年2月1日(含)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新发生的负伤公务员的伤残抚恤工作。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仍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仅参照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待遇发放等行政行为,其中医疗保障制度不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范围内。

  二、关于及时调整伤残补助金政策问题

  按照国家政策每年定期调整伤残抚恤金,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2025年8月1日起执行1至10级标准为135840元至12324元每年不等。我厅仅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工伤人员保险金、企业工伤保险定期伤残补助金非我部门发放范围。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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