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减轻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方面负担的建议》(第127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编辑:退役军人厅管理员3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马秀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国有企业离退人员方面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委于2002年出台《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辽宁实际,我省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辽人发〔2002〕26号),明确“为因基本养老金偏低造成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责筹集。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或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的,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借支解决”。 

  我省自2003年起启动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包括驻辽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坚持“全省一盘棋”,均按照上述政策落实了企业军转干部相关待遇,该群体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持续多年保持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办厅字〔2019〕19号)明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范围系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目前,该群体平均年龄已达70余岁,适宜继续执行现行解困政策,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消化”的方式落实相关待遇。按照“老人老办法”,既是对该群体历史贡献的肯定,也不会产生新的攀比;采取“逐步消化”方式,利于缓解当前矛盾问题,保持群体持续稳定,这符合19号文件的主体精神及原则要求。 

  我厅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3月10日厅领导亲自带队专门就您提出的建议向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了专题汇报,建议国家给予充分考虑,从政策层面进一步予以明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出台的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减轻企业负担解困措施。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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