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将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转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建议》(第120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编辑:退役军人厅管理员3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孙满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转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国家、军队的宝贵财富,对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的各项保障政策,承载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对广大离退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有力有益的工作,较好地保证了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但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的地区,在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上,一些地区财政支出压力过大,出现了给付不及时的现象,部分离退休干部家属也因此产生不满情绪。 

  就此问题我们也多次向退役军人事务部进行反映,期望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机关进行政策性调整。目前,国家正准备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我们将继续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合理性建议。 

  最后,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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