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0年06月12日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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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要求,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推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制定依据和背景

  一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发〔20209),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 

  二是我厅联合12部门印发了《关于新时代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一些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由8条意见构成,具体内容是: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到2021年,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体系基本健全,适应性培训应培尽培、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参训率达到100%、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需求和绩效台账”,明确建立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状况和需求台账、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台账、培训指导服务台账和培训绩效四本台账。到2021年底,成省、市、县(区)3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 

  (三)“强化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一是按规定程序建立培训机构目录,对培训机构实行目录制管理二是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明确对组织方式、培训时长、培训内容、举办时间、经费渠道。三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障退役军人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也可申请参加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相应培训优惠,既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也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与培训机构对接,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四是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五是完善企业培训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举办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六是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享受相关优待。 

  (四)“多措并举,大力促进就业创业”,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帮扶有就业创业意愿者实现就业创业。一是推荐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充实村“两委”班子,鼓励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党员从事党工作二是集中推介,开展常态化招聘活动,提高推介成功率。三是推广签约定向就业模式,实现培训与就业定向对接到2020年底,各市至少培育5个签订合作协议企业。四是创业带动,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帮助退役军人规避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五是全省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招考计划定向招录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五)“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各项税收、补贴、金融支持政策,依托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到2020年底,各市至少建立1家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从中择优确定省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六)“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和服务专家库提供培训授课、就业创业咨询、专题会诊、结对帮扶服务2020年底,各市建成导师团队并报省厅备案。 

  (七)“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竞赛”,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做好选手和项目培养、选拔、集训等工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奖项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对获得奖项的项目提供创业支持和服务。 

  (八)“形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合力”,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机制,广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使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广大退役军人了解熟悉、用足用好政策,树立并强化“退役军人人才观”,形成尊崇军人、优待退役军人的社会风尚。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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