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年08月18日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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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日起,我省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制定依据

  本通知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制定。

  二、惠及人员

  本次优抚对象标准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共涉及10类人员,分别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中省直)、农村籍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成建制入朝支前连续1年以上的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

  三、调标情况

  1.国家确定调整标准的有6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烈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这6类人员的标准调整由国家具体明确,我省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不再自行调整。

  一是残疾军人全省平均每人每月提高210.6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317元;二是烈属全省平均每人每月提高225.7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481元;三是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四是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50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75元;五是老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六是建国前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平均达到每人每月731.3元。

  2.省确定调整标准的有2类人员。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这两类人员的标准调整由国家提出要求和幅度,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是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调整国家规定“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980元,本次调整拟执行国家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月2180元。二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调整国家规定“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5元,本次调整执行国家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05元。

  3.各市确定调整标准的有2类人员。包括:成建制入朝支前连续1年以上的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国家再次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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