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修订《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修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规定,借鉴相关省市做法,制定我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保护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十分必要。《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规范。
二、适用范围
《细则》主要用于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其中,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是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确定保护级别为省级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6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提出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总要求,明确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保护职责,以及经费保障管理等。
(二)设施定级。《细则》明确了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建设和管理保护标准,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申报、审核、考评、公布等工作的流程方法。
(三)规划建设。《细则》明确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了新建、迁建、改扩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以及更名的相关程序,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基础建设、维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
(四)管理维护。《细则》提出了保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并开展编撰研究、陈列展示,明确了改陈布展、审批机关、解说词审查制度以及网上展馆的建设要求,同时好群众祭扫的组织服务和安全保障。
(五)组织管理。《细则》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纠正和处罚相关要求,细化了非法侵占或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处罚情形,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