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定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规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评定工作实际,通过文件形式确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评定标准和申报评定程序,对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规范。
二、基本条件
共设定四条基本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报,一是为纪念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是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三、评定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达到以下建设和管理保护标准的可以评定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二是有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三是烈士纪念设施布局合理、庄严肃穆、环境优美,具备组织祭扫纪念活动基本条件;四是有专门的展陈设施;五是近三年内未发生相关领域公益性诉讼或重大负面舆情;六是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评定程序
一是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二是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三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联合相关部门实地考评,并征求社会意见;四是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五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