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评残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年05月20日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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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0日,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评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12月28日,《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民发〔2013〕208号)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以下简称为“参试人员”)的评残病种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参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本省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抚恤管理服务水平,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职业病防治院印发了《通知》。

  二、残疾等级评定对象

  凡户籍在我省并已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参试人员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其中,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及铀矿开采部队的退役人员等。

  三、评残病种认定医院

  国家政策规定:“对基本符合评残病种范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历记载的属于病种范围的疾病或症状进行检查和鉴定。”根据参试退役人员患病评残按职业病予以评定的特点,省卫健委同意我厅选定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为我省参试退役人员评残病种认定的指定医院,此举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四、评残病种范围

  评残病种按照《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关于印发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 的通知》规定执行,即七大类23个病种:一、放射性肿瘤(1.胃癌、2.结肠癌、3.肺癌、4.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5.乳腺癌、6.食管癌、7.膀胱癌、8.肝癌、9.甲状腺癌、10.骨和关节恶性肿瘤);二、放射性甲状腺疾病(11.慢性甲状腺炎、1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3.伴甲功异常的甲状腺良性结节);三、放射性白内障(14.有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浑浊的白内障);四、放射性皮肤疾病(15.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致的慢性皮肤损伤、16.在皮肤放射性损害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五、放射性性腺疾病(17.不孕不育症);六、放射性骨损伤(18.放射性骨质疏松、19.放射性病理性骨折、20.放射性骨髓炎、骨坏死。注:均需伴有相应部位局部放射性皮肤损伤);七、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血液系统疾病:21.白细胞减少、22.血小板减少、23.全血细胞减少)。

  五、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经省职防院认定符合评残病种范围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管理实施细则》(辽退役军人发〔2021〕3号)规定要求,逐级将相关材料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从伤残等级鉴定医学专家库中抽选医学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拟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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