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光荣院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制订《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光荣院管理中出现的供养对象不足、发展活力欠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光荣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服务对象范围
《实施细则》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在原有集中供养对象基础上,新增了优惠服务和优待服务对象,使更多的优抚对象可享受光荣院优惠及优待服务。
三、优惠措施
《实施细则》切实加大了服务对象的优惠力度。一是取消“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使用的规定”;二是规定优惠服务对象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同等养老机构标准的90%;三是规定优待服务对象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同等养老机构标准。四是加大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的优惠力度,优惠额度不低于其应缴纳费用的20%。
四、服务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了光荣院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综合考虑供养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五、申请便利
《实施细则》规定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因年幼、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由其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优化了申请入院流程,方便服务对象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