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辽宁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ntyjrjycyc@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9号,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邮编:11003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公开电话反馈至:024-8653616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1日。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6月6日
辽宁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类型】本办法所称教育培训项目类型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
第三条 【工作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就业牵引,依法培训、自主选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承训机构确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章 培训政策
第五条 【培训对象】本办法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规定,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六条 【适用政策】退役士兵在退役返乡报到后,应及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的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第三章 承训机构选择
第七条 【机构类别】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包括适应性培训承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适应性培训可以委托社会承训机构开展,也可以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委托社会承训机构组织开展,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第八条 【定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实行属地化定点管理,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委托。
第九条 【申报范围】凡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和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孵化基地、就业创业园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承训机构。
第十条 【申请条件】定点承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二)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教育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具备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同时符合教学及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能够满足住宿和用餐要求。
(四)培训专业(工种)应在申请单位办学或培训许可范围内。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师资力量强,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
(五)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近两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承训机构申请认定程序:
(一)征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面向社会发布征集信息,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培训项目内容与规模、认定程序、报送材料清单、申报时间地点和受理机构等。
(二)审核。申报单位根据征集内容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辽宁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样表)》(附件1)等申报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后,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通过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申报单位情况。
(三)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本地相关要求的承训机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按照有关要求签订承训合同(协议),约定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结算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具体确定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第十二条 【建立目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主流媒体上集中公示签约承训机构信息,并建立健全本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目录。目录内容根据退役士兵需求、承训机构及教育培训专业(工种)变更情况动态调整。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本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目录,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
第十三条 【审核机制】定点承训机构考核评估和评审认定等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评估认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入训
第十四条 【宣传发动】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返乡报到时,应将本地教育培训政策资料(含培训内容、培训专业和学制设置、报名资格条件、补助标准、推荐就业方向等)及时发给退役士兵。同时,要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开发布退役士兵培训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知晓政策。
第十五条 【报名参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需持退出现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由本人填写的《辽宁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样表)》(附件2)。
第十六条 【制定计划】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需求与报名情况,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通知相关退役士兵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异地培训】退役士兵应在安置地培训项目目录内自主选择参训。确需参加省域内异地教育培训的,经安置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可在全省培训项目目录内选择外埠参训。参加异地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参加异地教育培训的具体条件、程序、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通知确认】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开展身份审核,逐一核对身份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入训通知》送达本人;对不符合参训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15日内退回申请,并向本人说明原因。退役士兵持《入训通知》《辽宁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和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训手续。参加适应性培训的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及时参训。
第十九条 【申请延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向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补办入训手续;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经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迟入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职责分工】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期间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承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开班备案】定点承训机构在开班前,需到相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等)、参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花名册等。
第二十二条 【班级设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按全日制方式组织实施,可单独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与社会其他学员混合编班。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定】培训专业(工种)应在承训机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范围内设置。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编优质教材,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其中,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训、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总培训时间的50%。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承训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日常管理,引导其自觉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应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校纪班规的退役士兵,应视情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对违反教学规定、到课率不达标等不能完成培训的退役士兵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核鉴定】培训期满,承训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确保参训退役士兵证书获取率达到90%以上;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参加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考试未能通过的退役士兵,承训机构应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相关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考试考核结果,由承训机构按期通报给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台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应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做好学籍档案、考勤登记、考试考评、就业跟踪等资料收集归档工作,重要及关键资料应全程存档,保证可追溯、可查询。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就业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可采取“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也可采取先就业后培训方式,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要指导承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学员在毕(结)业后实现就业(含自主创业)。
第二十八条 【制度建设】承训机构要制定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实训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等。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承训机构要及时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对参训学员进行回访,积极做好就业推荐和跟踪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对地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十条 【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适应性培训补助:用于各地组织开展的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项目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包括食宿、学习资料、教材教具、讲课费、场地费用等支出。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用于各地组织开展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包括学费以及书本、被装、保险等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支出(伙食补助)。
第三十一条 【费用标准与使用】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教育培训项目补助标准。培训期间住宿支出和生活补助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校园卡等形式提取现金。退役士兵参加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二条 【支持新型培训模式】项目资金支持工学一体化、先入职再培训、打包培训、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及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内部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形式。
第三十三条 【申请拨付程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培训项目内容,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承训机构。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考评
第三十四条 【编制方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围绕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提供人员、政策、工作经费等配套支持。各类培训项目未使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不列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结果运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在分配项目资金时,应将绩效结果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重点考核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建立、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培训时间、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以及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与退役士兵实际就业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退出机制】承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退出承训机构目录。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学员培训后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不能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考评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法查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号)同时废止。我省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辽宁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样表)
2.辽宁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