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1年03月09日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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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2月1日,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正式公布施行。为使《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我厅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了《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伤残抚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伤残抚恤管理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四十九条,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相比更加细化,包括总则、残疾等级评定方式、申报审核程序、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残疾等级评定流程、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和附则。

  三、明确、优化的相关事项

  《实施细则》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优化了相关工作内容。

  一是调整了适用人员范围。自2020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为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新增了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情形人员,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条款。

  二是优化了评残申报材料。按照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的评定方式,优化、简化申请评残材料,积极推进“减证便民”措施、推动个别事项承诺制,如:取消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对无工作单位、职业病致残退役后未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改由当事人进行书面承诺等等。

  三是规范了伤残评定流程。明确了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无工作单位、调整等级人员直接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组织公示、审批办理、落实待遇等相关程序。同时,规定了各级完成时限。

  四是压实了各级工作职责。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受理通知书、评定结果公示及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对转移抚恤关系退役军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对非退役军人出具《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等;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转移抚恤关系残疾军人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转移、60周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工作。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新评、补评以及60周岁以下人员残疾等级调整的残情医学鉴定;负责对退役军人出具《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负责对有异议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结果重新进行认定;负责审批办理证件打印和落实待遇等工作。

  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为维护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伤残抚恤申请、领取时,发生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行为的,除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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